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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20 浏览次数:

  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为把我省生态村创建工作引向深入,并与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相一致,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申报范围
河南省辖区内各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已达到《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的行政村,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符合《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行政村,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环保部门核准后,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预验收。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村庄申报材料、省辖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2、申报材料。包括省级生态村申报表,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以及图片和能够反映村庄全貌的实况影像资料等。工作总结包括村庄基本情况、生态村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创建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村申报表(见附件2)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3、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行政村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4、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
四、审核验收
1、审查。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村开展现场抽查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抽查中发现1个以上行政村不合格,则取消相关行政村所在市当年所有申报村庄的命名资格。
2、公示。对通过审核验收的行政村,由省环保厅提出拟命名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行政村,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
3、命名。市环保局在公示结束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公示结果(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对通过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行政村,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环保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复查发现问题的村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省辖市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省辖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村庄,取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村验收申请。
2、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行政村,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通报并取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51号)同时废止。













《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及指标解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村庄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村庄规划布局合理,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2、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3、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4、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5、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6、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五)被评为市级生态文明村
已通过本省辖市生态文明村创建考核,并被命名为市级生态文明村。
考核方式:查阅省辖市生态文明村命名文件。
二、建设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4500
环境卫生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污染控制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9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7、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8、农膜回收率(%) ≥6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10、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可持续发展 11、森林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2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公众参与 14、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三、指标说明
(一)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二)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三)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1、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四)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1、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市、县、区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3、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五)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六)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国家环保部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七)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八)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十一)森林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十三)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十四)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省级生态村申报表




申报单位:     县(市、区)     乡(镇)      村
村委主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考核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4500
环境卫生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污染控制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9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7、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8、农膜回收率(%) ≥6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10、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可持续发展 11、森林覆盖率(%) 高于全县
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2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
平均水平
公众参与 14、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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