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辐许准字〔2019〕第05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0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辐射安全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准予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平顶山市口腔医院)
发布日期: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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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准予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平顶山市口腔医院)
平环辐许准字〔2019〕第05号
平顶山市口腔医院:
你单位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的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我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你单位注册地址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证书编号为豫环辐证〔D1110〕。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