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空气与水质环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 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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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2018〕215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
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十不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2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问题的发生,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市环保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站点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站点监测数据不受干扰。对违反“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2018年 9月10日
豫环文〔2018〕2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