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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 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

平环〔2018〕215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

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十不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2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问题的发生,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市环保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站点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站点监测数据不受干扰。对违反“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2018年 9月10日

豫环文〔2018〕2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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