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号 索引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