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银监分局(含济源监管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精神,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8年7月25日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环保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环境评价信息的管理手段。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保标准,执行环保行政行为,履行环保信用承诺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发布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参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公平、公开、公正,采用初次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积极探索环保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等方面试行环保信用承诺。
第七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归集、审核环境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篡改有关环境信息,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八条 本省区域内下列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环保信用评价: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纳入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线监测运行维护机构、机动车排污检验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
(四)省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单位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管理信息、环保信用激励信息等三个方面,具体见附件《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环境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级别分为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等级,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依次用绿、蓝、黄、黑标识。
环保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环境管理信息指标类别权重20分,环保行政管理信息指标类别权重75分,采用扣分制;环保信用激励信息指标类别权重5分,采用加分制。
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单位;80分(含)—95分的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60分(含)—80分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60分以下的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
(一)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问题被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环境保护税,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七)实施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影响环保信用评价的。
直接评定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自相关问题整改完毕满2年起,可以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保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不满两年,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按照环保信用良好单位公示,并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通知其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仍拒绝参加的,环保部门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掌握的环保行政管理信息,并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将环保信用诚信单位、环保信用不良单位分别列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实现环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第四章 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制作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获取的有关环境信息经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法定授权机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取得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公开、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息,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作为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环境信息作为环保信用评价依据实行有效期制度。环境信息有效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持续作为环保信用评价扣分、加分依据的年限。扣分年限从企业事业单位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有效整改并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时起算;加分年限与环境信息有效期一致。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评单位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确定并通知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可在环保部门公布参评单位之日起10日内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启动环保信用评价。
(二)录入环境信息
参评单位自评价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及附件要求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逐项录入相关环境信息和证明资料,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初次评价参评单位应当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
(三)补充、归集、审核环境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信息“谁产生、谁补充、谁核实”的原则,在参评单位信息录入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事业单位录入的环境信息,补充完善有关环境信息;负责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在信息核实补充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归集、核实、录入其它来源的环境信息,审查确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
(四)通知参评单位确认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通知各参评单位通过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本单位环境信息和预评结果。参评单位对本单位环境信息和预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负责评级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单位,并根据复核情况在评价系统中修正环境信息,确定初评结果。
参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录入单位环境管理信息的,扣除相应信息指标分值进行评价。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省环保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示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公示期为15日。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评级环保部门的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一级环保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并根据复核情况在评价系统中修正环境信息。
(六)公布评价结果
省环保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河南)网站等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评价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开发布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环保信用等级、负责评价的环保部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初次评价完成后不再进行年度评价,实行环保信用动态调整制度。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评价、谁调整”的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动态调整工作,对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环境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参评单位新产生的环境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环保部门应当在参评单位录入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新产生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参评单位应当建立环保信用维护机制,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保信用记录,实时掌握环保信用维护情况。
参评单位纠正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信息,经负责评级的环保部门核实确认后,作为评价依据录入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位环境管理信息和环保行政管理信息的有效期超过1年的,自参评单位纠正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整改满1年起,按照环境信息的有效期年限逐年等比例降低该环境信息所扣分值进行环保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对动态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初次评价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七章 激励惩戒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管机构等单位应当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守信激励力度应与环保信用等级正相关,环保信用等级越高,激励力度越大;失信惩戒力度应与环保信用等级负相关,环保信用等级越低,惩戒力度越大。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管机构等单位在日常管理或经营活动中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当记录保存。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环保行政许可、监察执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环保评先创优等流程中,嵌入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状况审核环节,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有效的激励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积极落实差别水价和差别电价政策,供水、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积极落实关于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环保诚信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贷款审批、贷后监管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等金融管理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环保信用不良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环保信用评价后,环保部门不再出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环保信息证明。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河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下载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类别权重 | 序号 | 指标权重 | 评分内容 | 计分 | 有效期(年) | |||||||
单位环境管理信息 20分 | 1 | 环保责任制3分 | 没有根据环保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 -3 | 1 | |||||||
没有制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 -0.5 | / | ||||||||||
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 -3 | 1 | ||||||||||
没有建立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制度 | -0.5 | / | ||||||||||
2 | 环保管理机构设置 2分 | 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 -2 | / | ||||||||
未明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 | -2 | / | ||||||||||
3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2分 | 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 -1 | / | ||||||||
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 -2 | 1 | ||||||||||
没有及时整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 | -2 | 1 | ||||||||||
4 | 环保教育培训1分 | 未对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 -1 | / | ||||||||
未组织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 | -1 | 1 | ||||||||||
单位环境管理信息 20分 | 5 | 污染防治监测设施 管理2分 | 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 | -0.5 | / | |||||||
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运行、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管道容器等的记录并健全档案制度 | -2
| 1
| ||||||||||
6 | 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2分 | 没有健全防止物料、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相关管理制度 | -0.5 | / | ||||||||
没有按照要求管理物料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 -2 | 1 |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达不到行业要求 | -1 | 1 | ||||||||||
7 | 辐射安全管理2分 | 未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 -1 | / | ||||||||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落实不到位 | -2 | 1 | ||||||||||
未定期开展辐射安全防护状况评估或者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 -2 | 1 | ||||||||||
8 | 环境应急管理2分 | 未按要求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 | 1 | ||||||||
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1 | 1 | ||||||||||
未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 | -1 | 1 | ||||||||||
9 | 环保信用承诺2分 | 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 -2 | 2 | ||||||||
承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环保责任没有履行 | -1 | 1 | ||||||||||
10 | 环保设施验收2分 | 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未依法向社会公开 | -2 | 1 | ||||||||
环保行政管理信息 75分
| 11 | 环保行政许可管理25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备案 | -5 | 1 | ||||||
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 -10 | 2 | |||||||||
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 -15 | 2 | ||||||||||
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 -20 | 2 | ||||||||||
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 -15 | 3 | |||||||||
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 -20 | 3 | ||||||||||
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 -25 | 3 | ||||||||||
排污许可证管理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20 | 4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 -25 | 4 | ||||||||||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15 | 3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 -20 | 3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 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 -25 | 5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 -25 | 5 | ||||||||||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 | -20 | 4 |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抽查考核未达标 | -10 | 2 |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10 | 2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单 | -5 | 1 | ||||||||||
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 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辐射活动 | -25 | 5 | |||||||||
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辐射活动 | -25 | 5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25 | 5 | |||||||||
变造、伪造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文件 | -25 | 5 |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 -25 | 5 | |||||||||
12 |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15分 | 环保设施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制度 |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 -10 | 1 | |||||||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 -15 | 2 | ||||||||||
排污口设置 | 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 | -5 | 1 | |||||||||
监测设备建设运行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 -15 | 2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监测规范进行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5 | 1 |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 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保法规、标准要求 | -15 | 2 | |||||||||
13 | 污染物排放管理30分 | 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 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20% | -10 | 1 | |||||||
标准浓度的20%﹤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50% | -15 | 2 | ||||||||||
标准浓度的50%﹤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100% | -20 | 3 | ||||||||||
标准浓度的100%﹤排放浓度超标 | -25 | 4 | ||||||||||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 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 | -5 | 0.5 | |||||||||
超过重点污染物年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10% | -15 | 1 | ||||||||||
10%<超过重点污染物年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50% | -20 | 2 | ||||||||||
50%<超过重点污染物年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80% | -25 | 3 | ||||||||||
80%<超过重点污染物年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 | -30 | 4 | ||||||||||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尚不构成犯罪 | -30 | 5 | ||||||||||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 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30 | 5 | |||||||||
强制清洁生产 |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15 | 2 | |||||||||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验收 | -10 | 1 | ||||||||||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 未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落实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 | -20 | 3 | |||||||||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等 | -20 | 3 | ||||||||||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故 | -20 | 3 | ||||||||||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为 | 情节轻微没有明显危害后果 | -5 | 0.5 |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10 | 1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15 | 2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20 | 3 | ||||||||||
未按规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落后工艺设备 | -20 | 3 | ||||||||||
14 | 保险环保税5分 | 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5 | 2 | ||||||||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 -5 | 2 | ||||||||||
环境信用激励信息5分 | 15 | 承诺履行环保责任 | 公开承诺并完成法律规定以外的环保义务 | +2 | 承诺 期限 | |||||||
16 | 自愿投污染责任险 | 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自愿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 | 保单 期限 | ||||||||
17 | 在达标基础上减排 |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 +5 | 1 | ||||||||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 +3 | 1 | ||||||||||
低于地方规定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10%的 | +5 | 1 | ||||||||||
18 | 清洁生产审核 |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 | +1 | 1 | ||||||||
19 | 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 自愿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进行整改 | +1 | 1 | ||||||||
20 | 自愿参加管理认证 | 参加并通过国家有关环保认证 | +3 | 认证证书有效期 | ||||||||
21 | 环保表彰情况 | 国家级表彰 | +2 | 1 | ||||||||
省部级表彰 | +1 | |||||||||||
市厅级表彰 | +0.5 | 1 | ||||||||||
综合得分 |
| 信用级别 |
| 信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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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企业事业单位不涉及指标所占权重比分值分摊到该类别中其它指标项; 2.每一指标项下的总扣分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本表中同一事项多次扣分的,以最高分记一次; 3.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扣3分; 4.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因不依法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对应行为指标项最高分扣除,有效期5年; 5.环保激励信息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有效期“/”表示失信行为自整改完成之日起不再扣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