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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18〕18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18-0004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10-0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8号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808697XK(1-1)

住所:宝丰县闹店镇户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7日,鲁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40.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35%。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鲁环监测字〔2018〕第JD-6号)”“废气现场采样原始记录(鲁环监测字〔2018〕第JD-6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按照环保要求,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联网后为顺应大气攻坚战的要求,我厂自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共计生产35天。自2017年10月20日我单位停产后,对厂区的道路、绿化、材料棚、围墙等基础建设进行了彻底改造,使厂区厂貌大为美观,并且更换了大型脱硫塔,除尘器。我单位于2018年4月27日向宝丰环保局申请恢复生产报告,于2018年5月2日点火生产。2018年5月7日鲁山县环保监测站对我单位进行监测,我单位排放的颗粒物为40.5mg/m3,超过了排放标准30mg/m3。我单位自2018年5月2日-5月7日,各种环保设备属更换的新设备,未能正常使用,脱硫、除尘设备均在调试中,另外,我单位窑炉五日内也未进入正常生产期,(正常为七日)综合以上两点,我单位超标排放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2018年7月21日我单位委托平顶山武佳监测公司对我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各项排放指标均合格排放。望贵局鉴于以上情况对我单位免于处罚,若贵局仍有异议,可再次对我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21号)、2018年8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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