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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9号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齐冠丽

组织机构代码:41684537-3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1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我局2014年4月30日发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14年2月11日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粪大肠菌群5.20×103MPN/L,超标4%(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5000MPN/L)。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平环监单[2014]JD-02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4月21号向我局递交《说明》,称放弃申辩权利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9号)和2016年4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水污染防治类,“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改正;

2、      给予罚款19960元的行政处罚。(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9980元的二倍,适用于一般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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