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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3号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负责人:侯立新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13698(1-1)

组织机构代码:69732958-5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我局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显示,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1日你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最高值为2054.00 mg/m³(二氧化硫执行标准:400 mg/m³),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超标4.13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2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在煤炭形势紧张,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于2014年先后对两台除尘器进行烟尘脱硫除尘技术改造,并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监测合格。但脱硫除尘设施在点火、启炉存在技术性缺陷,造成部分时段有超标排放的现象,整改后至今未有超标排放现象。为保障东部矿井安全生产,在不能停运检修的情况下抓紧时间整改达标,并考虑到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形势紧张,企业工资发放困难,酌情给予减免经济处罚为盼”。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在2016年2月仍有超标现象,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3号)和2016年1月2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改正;

2、      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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