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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36号

平顶山市军昊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85594062F(1-1)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佳田塞纳城商业街佳苑1-2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100MW光伏电站项目中升压变电站项目未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建成,2016年5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关于“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3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局提出主动放弃陈述、听证、申辩权利,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37号)和2016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适用较重的裁量阶次,“放射性污染防治类的有关处罚标准,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已投入运行的,处10万以上12万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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