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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9-1号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6-8)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光明路北段乐福小区西300米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位于光明路北段乐福小区西300米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9-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19年6月26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二是位于光明路北段乐福小区西300米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为少量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对环境污染轻微且安装处新厂区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有历史原因;三是安装处新厂区于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副处长代峰于2017年从平煤神马集团其它单位调入安装处,负责安全和技术工作;申请我局给予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上述理由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9-1号)时予以裁量,现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9-1号)、2019年6月25日《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平环责改〔2019〕第10号)的要求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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