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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小何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2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11号

平顶山小何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19HE05

住所: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车管所院内桃花村快餐厅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你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0号)、2019年7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六万两千四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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