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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3-1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4-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3-1号

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11721898818A

住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南段路东平顶山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院内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6日,我局对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位于鲁山县郝家沟铁矿废矿石综合加工利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该项目前身是一废弃加工厂,长期位于我矿区范围内有15年之久,我司在取得矿山开采证后于2019年在发改委备案立项对该项目进行改扩建,在此之前并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涉及未批先建,鲁山县环保局已于今年三月初询立案,我们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承诺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前,不再进行建设。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设备调试迹象,并未进行实际生产,特申请重新审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上述理由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1号)时予以裁量,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1号)、2020年4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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