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平环罚〔2020〕4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0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4-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4号

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11721898818A

住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南段路东平顶山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院内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6日, 我局对平顶山市驰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位于鲁山县郝家沟铁矿废矿石综合加工利用项目生产时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该坑为之前我矿区范围外十几年前村民私挖形成的矿石坑,常年由雨水,上坡渗水形成的废弃矿石坑,给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后经当地政府协调,由周边几个矿的废弃矿渣进行填埋,并由我矿将该坑的水抽出进行建设期使用,并将山坡渗水雨水进行收集,进行水路改造,确保该坑不会继续有积水。在现场所拍照片形成的排水管道为雨水收集排水管道,并非污水排放。企业长期停产,申请减免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上述理由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号)时予以裁量,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号)、2020年4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