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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7-1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0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4-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7-1号

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56144494X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周乡杨树底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0日,我局对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6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7-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其主要理由是,一是公司严格按项目报告表中拟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局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和建设,认真执行了“三同时”制度,2018年6月投入试运行。2018年8月21日,委托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二是2018年9月25日,报鲁山县环保局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9月3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验收意见。之后,公司把本项目验收报告报鲁山县环保局审批。三是2018年10月,出现荡泽河采沙事件,公司本项目临近河道 ,该项目审批受到影响。综上,贵局执法人员所说的未经验收于2018年6月投入生产与事实不符,请核查事实真相,能够依法减轻或免除罚款。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上述理由已在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7-1号)时予以裁量,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7-1号)、2020年4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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