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罚〔2020〕1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1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11号
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栗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4052265211Y
住所: 宝丰县大营镇宋坪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6日, 我局对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主井工业场矿井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1号)、2020年4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O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 目处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下一篇: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