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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13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1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13号

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红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583938809

住所: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中段(新华区开发区西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3000吨/年水性涂料生产项目,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2020年5月14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水循环不接触生产介质,只做降温使用,不具备污染环境条件。三是公司现在千方百计进行完善,但因全国疫情暴发,资金链断裂。四是水污染应急方案已经由第三方修订完备,只等资金到位即可具备相应条件。五是疫情已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企业员工生活也步履维艰。申请我局撤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3号)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3号)、2020年5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污染防治类:情节严重的,第(一)项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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