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罚〔2020〕14-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1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14-1号
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红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583938809
住所: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中段(新华区开发区西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产至今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3000吨/年水性涂料生产项目,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4-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5月14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公司2019年投入资金加装收集罩及管道和光氧处理、低温等离子尾气处理装置。二是今年因疫情严重,企业停工停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资金链断裂。三是公司提交了第三方验收报告及无组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只要资金到位,即可将报告取回。四是国务院多次下达支持微小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及指导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和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申请我局给予酌情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4-1号)。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4-1号)、2020年5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类:“列入报告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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