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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15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1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鲁山县旭升电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15

鲁山县旭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LCQ51R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路东段下洼村(国税局北50米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维修空调等家用电器使用有R22、R410A、R32号制冷剂,上述物质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5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5号)、2020年5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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