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罚〔2020〕34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3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宏升页岩砖厂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34号
鲁山县宏升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495102066
住所:鲁山县马楼乡薛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在线监控机房自动监控设施湿度显示值为长期固定值,未安装湿度分析仪,不能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4号)、2020年6月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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