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罚〔2020〕40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4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润欣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40号
叶县润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芹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17284443N
住所:叶县马庄乡雷庄村东(东环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1日, 我局对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私自安装2台洗砂机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0号)、2020年6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二十七万元(总投资额900万元的3%)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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