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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4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47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808697XK

住所:宝丰县闹店镇户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原料下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6000万标块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项目,原料下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7号)、2020年6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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