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罚〔2020〕71-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7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伟建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71-1号
宝丰县伟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XRU76Q
住所:宝丰县山河路中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7日, 我局对你单位固体废料综合利用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固体废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中旬开工建设,生产设备于5月底完成安装并同时试机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69-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9月3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我单位正处于建设阶段,自4月23日收到批复后开始建设,至今尚在建设中,未投入生产;二是我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生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的规定要求,我单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目前疫情防控困难期间克服困难,搞好复工复产,开展建设”。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69-1号)、2020年9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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