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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免罚决字〔20222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127R 

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东侧 电话:137337766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东  职务:负责人 

      本单位于 2022 9 17 日对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产生的工业 固体废物,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过程中,未对受托方的 (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 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 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 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已经 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景照片;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又经现场调 查,自 2019 1 月开始,你单位委托自然人李新春不定 期对预留沟槽进行清淤,清淤后利用密闭车辆运往平顶山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面粉厂南侧的洗煤 厂进行综合利用。清淤过程、运输过程等环节无污染物排入 外环境,且你单位在 2022 8 16 日主动改正了违法 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2022 9 30  日,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将 产生的清淤煤泥返回生产系统重新利用,并对煤泥溢流沟槽 进行了封堵回填,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问题也已彻底整改 到位。有以下证据为凭,你单位清淤装置情况说明;一类固体 废物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清淤运输车辆描述情况说明;你单 位关于溢流沟槽清淤情况的整改说明;你单位外运煤泥密闭 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复查记录;整改照片;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 检测公司对你单位煤泥采样记录、照片及监测报告;你单位内 部清淤工作管理规定;你单位关于溢流沟槽清淤情况的整改 说明;你单位承诺书。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生 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 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相关要求,决定对你单 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和 3 款规定, 你单位应当: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业务学习, 提高业务能力,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确保诚信守法经营。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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