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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1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2-00016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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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瑞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1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宝丰县瑞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63N5G16 

住址:宝丰县西高速路口西 1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永刚 

      本单位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安装 RS-232 串口电隔离器,涉嫌伪造豫 D7R539、豫 DM808L、豫 D33X86 等 11 台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 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 检验资格。”但鉴于你单位安装的“RS-232 串口电隔离器”主要作用是避免回路电压、抗静电干扰,并是在设备成产厂家指导下安装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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