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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3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2-0002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3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6WN0824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北环路中段魏寨村三组 7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要帮 

      本单位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 果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伪造豫 DY0350、豫 DE686A 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 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传送与环保部门联网不一致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但鉴于对机动车环保检测预检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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