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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斐波那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3

单位名称:河南省斐波那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5RLTQ0E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公正路0375首府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张生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查处<平顶山德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8-羟基喹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的执法监督通知》(豫环执法函〔2023〕1号)。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德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8—羟基喹啉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平顶山德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内容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你单位委托湖南青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平顶山德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8—羟基喹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存在遗漏邻硝基苯酚回收的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未说明中和工段3700t/a硫酸钠回收的工艺流程、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去向等相关内容;②未进行丙烯醛、硫酸特征因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及监测;③废水中含有邻氨基苯酚等有机物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分析中,未对废水中苯胺类进行评价问题。

你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报告书(摘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书》”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35.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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