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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嵘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4

单位名称:平顶山市嵘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4LAWH24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路北百合金山小区7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党建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1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查处<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组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的执法监督通知》(豫环执法函〔2023〕3号)。我局执法人员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光伏组件材料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包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你单位提供年产3000万套光伏组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写《年产3000万套光伏组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描述“本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选取SO2NOxPM10PM2.5、氯化氢、氯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共7项作为监测因子”,但项目原辅料中不涉及氯化氢、氯气;报告中描述“本项目设置有中间罐区和氨储罐区”,但工程内容介绍中无中间罐区,原辅材料不涉及氨。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进行评价等级判定不正确。项目危险废物识别不全,缺少对UV光氧催化所产生的废灯管、废催化剂。不符合《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

你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报告书(摘选)”“技术咨询合同”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2023年3月6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超出两年追溯期,二是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三是认为适用法律不正确。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以玖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95.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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