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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7

单位名称: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45B9N693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海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大豆深加工腐竹生产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大豆深加工腐竹生产类项目废水处理站废水外排管道上安装有三通阀门,现场有软管连接,阀门处于开启状态,软管呈现撑起状态,软管通向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西侧围墙外,围墙外为洄水河东侧堤岸,洄水河向南连通至白龟山水库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关于减免环保处罚的请示》,称(简):一是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二是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污水产生很少,污水处理站建设规范,处理后的水质能达到一级A类标准;三是由于疫情影响,单位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这次整改投入大量资金,企业已无力缴纳环保罚款,恳请减免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减免要求,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陆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6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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