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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8-2          

姓名:张辉

公民身份号码:410402************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职务:任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大豆深加工腐竹生产类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豆深加工腐竹生产类扩建项目1号生产车间已建设完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大豆浸泡工序、烘干工序、成品包装工序正在运行,销售车辆正在装货,煮浆、起皮工序未运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你是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大豆深加工腐竹生产类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11-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关于减免环保处罚的请示》,称(简):一是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二是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污水产生很少,污水处理站建设规范,处理后的水质能达到一级A类标准;三是由于疫情影响,单位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这次整改投入大量资金,企业已无力缴纳环保罚款,恳请减免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减免要求,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8.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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