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3-0001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天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301

 

平顶山天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0GQBD9B

地址:河南省郏县渣元乡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9日,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堆放数堆生产原料(建筑垃圾),采用绿网简单覆盖,部分原料还有裸露现象,地面有积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判定如下:

1、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堆放数堆生产原料(建筑垃圾),★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首要裁量因素为5;

2、露天堆放原料约5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为2000吨以上,裁量因素为5;

3、你单位工人20人以下,2022年营业收入为730多万元,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因素为1;

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因素为2;

5、项目建设地点在河南郏县渣元乡林村,不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定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南水北调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素为1;

6、你单位在整改期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为1;

7、露天堆放原料占地面积约2亩,占地面积为500m2以上,裁量因素为5;

8、你单位露天堆放原料为一般期间,裁量因素为1;

9、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受到环保处罚,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10、你单位非常配合我局执法检查,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为配合检查,裁量因素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取值

1

10

5

9

5

1

2

1

1

5

1

1

1

X1=1+(10-1)×[(5/5)2+(52+12+22+12+12+52+12+12+12/(52×9)]×50%

=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物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