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1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10378432
地 址:汝州市寄料镇工业园区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汝州市寄料镇工业园区徐庄村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耐磨件技术改造项目,2021年4月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企业在未报批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6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车间一座、安装造型机部分设备、2台脉冲+袋式除尘器等,主体工程未建成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3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3〕40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13920,代入公式:13920=12000+(60000-12000)×[(1/5)2+(12+12+12+12+12)/(52×5)]×50%=13920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9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