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3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华合炊具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豫0425环查字〔2023〕02号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豫0425环查字〔2023〕02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平顶山市华合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国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94903816P
地址:郏县广天乡赵花园村
我局于2023 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你单位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压锅日产量报表,日用电记录。经查证,12月25日、26日,你单位进行了金属熔炼工序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日用电记录、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压锅日产量报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三台中频金属熔炼炉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12日(从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2023年12月27日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平顶山市华合炊具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中频熔炼炉 | 3台 | 630V | 原地 |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2023年12月27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查封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