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0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雪花红牛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4〕01号
单位名称:河南雪花红牛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GWDH06C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安良镇磨石坑村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场区外东北800米耕地上露天贮存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便(牛粪),贮存牛粪现场没有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露天贮存的牛粪清理完毕,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4〕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4〕01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建设地点:你单位建设项目处于非禁养区内,★首要裁量因素为1;
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你单位实际养殖肉牛4000多头,裁量因素为5;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已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为1;
4、企业规模:你单位年营业收入7728.1173万元,中型企业,裁量因素为3;
5、管理类别: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属于登记管理。裁量因素为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单位露天贮存牛粪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因素为3;
7、受罚次数: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裁量因素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对你单位的罚款数额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取值 | 0 | 10 | 1 | 7 | 5 | 1 | 3 | 1 | 3 | 1 | 1 |
X=0+(10-0)×[(1/5)2+(52+12+32+12+32+12+12)/(52×7)]×50%
=1.54286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露天贮存牛粪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肆佰贰拾捌元陆角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