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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环保设施已建成未验收)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30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

负责人:兰江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300011104

组织机构代码:75836631—3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南3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28 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环保设施已建成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技术改造项目新增1.5Mt/a重介系统、选煤厂能力提高到2.6Mt/a项目于2009年元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6号)和2015年11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依据,对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给予罚款二万八千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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