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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验收)

发布日期:2015-12-0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2015〕第3

平顶山市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义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11000001973

组织机构代码:56373031-4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苗候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烧结砖生产线项目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11月建成并投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告〔2015〕第3号),书面告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途径和期限,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15〕第3号)和2015年11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行政处罚的有关量罚依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给予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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