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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烟尘超标排放)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22号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4269(1-1)

组织机构代码:17207639-4

法定代表人:李崇 

住所:鲁山县梁洼镇鲁梁路西八里坪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平顶山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第312期显示:你单位3号烟囱出口烟尘长时间超标排放。超标排放时段:2015年6月25日10时至2015年6月26日9时,小时数据连续24小时超标,排放浓度范围:257mg/m3 -398mg/m3 (执行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200mg/m3 )。超标倍数范围:0.29-0.99。《平顶山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第321期显示:你单位3号烟囱出口烟尘长时间超标排放。2015年7月3日7时至2015年7月4日6时,小时数据连续24小时超标,排放浓度范围:230mg/m3 -320mg/m3(执行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200mg/m3)。超标倍数范围:0.02-0.6。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平顶山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19号)和2015年7月2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的有关处罚标准,按照“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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