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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验收)
郏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郏环罚[2015]7号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5000003542(1-1)
组织机构代码:56371275-7
地址:郏县黄道乡大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2亿标块煤矸石页岩烧结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配套环保设施尚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郏环罚告[20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5年7月3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为:你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已建成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投入运行,只是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认为我局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规定“(2)环保设施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情节对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圆”不妥,请求我局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规定“(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节酌情处理。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重新核查,核查情况是你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在建设主体工程同时已建成半封闭原料棚、密闭破碎车间、脱硫除尘塔、脉冲式袋式除尘器、防尘自动喷淋设施、防尘覆盖网、化粪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已投入运行。并将核查情况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进行了讨论,审议意见如下:
你单位按照环评要求在建设主体工程同时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并已投入运行。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环保设施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情节拟作出处罚有所不妥。我局认为此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纠正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适用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环保设施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情节,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节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相关“(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的规定,根据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郏县财政局
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 00000109575431274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