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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试生产)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26号

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玉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26538

组织机构代码:58034255-9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试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街道十二矿工路北建设的建筑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014年3月27日经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监表〔2014〕46号)审批。2015年4月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试机,你单位该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称“一、该项目于2015年4月底已初步建设形成,但到目前为止还在调试,故并未擅自投入试生产。二、我公司建设的是废物再生利用项目,是一项变废为宝项目,该项目对大气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起到更好效果。鉴于以上原因,恳请贵局给予撤销处罚为谢。”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认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均已证明你单位已投入试生产的事实客观存在,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2号)和2015年8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依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试生产,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试生产;

2、处以七万元罚款(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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