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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山县民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发布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19

 

鲁山县民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000017778(1-1)

法定代表人:任治安

住所鲁山县马楼乡辗盘庄贾沟西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鲁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出栏800头肉牛一期工程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鲁山县马楼乡辗盘庄村开工建设鲁山县长寿山标准化规模肉牛养殖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部分设施已投入使用,约养肉牛150头。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

我局于2015521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15年5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称:1、“违法事实和证据与事实不符”。一是开工建设时间与事实不符,该公司2014年8月28日获得了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类别证明》后,应县委、县政府的督导开工建

 

设的,开工建设时间不应为2014年3月。二是2014年2月20日,开始委托环评公司编制环评,2014年8月28日,项目开工建设生活区和牛棚,2014年10月11日,环评报告表通过专家评审,2015年3月报批版送县环保局加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2、开工建设是政府行为,我公司申请免予罚款。经我局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13号)和2015年5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列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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