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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发布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17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4269(1-1)

法定代表人:李崇 

住所鲁山县梁洼镇鲁梁路西八里坪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烟尘超标排放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平顶山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第2期显示:你单位3号烟囱出口烟尘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相应排放标准限值0.02倍,1号生产线(7号、8号、9号、10号熔盐炉共用1个出口)排气筒出口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出《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相应排放标准限值15.4倍和0.91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平顶山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但是,经审核,《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标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据此,《预警专报》中超标15.4有误,按实测值计算应为超标4.48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61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15号)和2015年6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的有关处罚标准,按照“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及以上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柒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