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环〔2021〕136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1-00011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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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2021〕136号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平环〔2021〕136号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以下简称《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 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出台或者起草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政策措施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科室(单位)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严格对照《意见》、《实施意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489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履行审查程序
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
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
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强化程序把关
各科室(单位)在办理发文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局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核稿;核稿后将稿件转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程序,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信息汇总。各科室(单位)每年年底前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小结后送法规科,法规科负责对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单位(审查单位)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结论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起草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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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局长意见 |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