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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攻坚 办[2019]130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19-0000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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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7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8-1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7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及

奖惩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8号)要求,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市内4区及其他8个县(市、区)7月份空气质量排名情况,现将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结果

7月份,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市内4区排名依次为:新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湛河区、卫东区;其他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依次为:鲁山县、宝丰县、汝州市、郏县、舞钢市、叶县、高新区、石龙区。

二、奖惩决定

(一)对市内4区7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第1名的新华区奖励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70万元(新华区连续三个月排名第1);对市内4区考核最后一名的卫东区人民政府扣缴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70万元(卫东区连续两个月排名靠后)。

(二)对其他8个县(市、区)7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靠前的鲁山县人民政府、宝丰县人民政府,各奖励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50万元;对考核后两名的高新区管委会、石龙区人民政府分别扣缴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60万元和100万元(石龙区已连续四个月排名靠后)。

(三)对7月份考核排名靠后的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预警提示。

(四)对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靠后的卫东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石龙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上述奖惩资金的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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