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攻坚 办[2019]143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8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的通报
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8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8号)要求,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市内4区及其他8个县(市、区)8月份空气质量排名情况,现将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结果
8月份,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市内4区排名依次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华区;其他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依次为:汝州市、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舞钢市、叶县、高新区、石龙区。
二、奖惩决定
(一)对市内4区8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第1名的卫东区奖励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50万元;对市内4区考核最后1名的新华区人民政府扣缴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60万元。
(二)对其他8个县(市、区)8月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靠前的鲁山县人民政府,奖励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60万元(鲁山县连续两个月排名靠前);对考核后两名的高新区管委会、石龙区人民政府分别扣缴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资金70万元(高新区连续两个月排名靠后)和120万元(石龙区连续五个月排名靠后)。
(三)对8月份考核排名靠后的新华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提示。
(四)对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靠后的高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石龙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上述奖惩资金的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