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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履职,把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的监管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主动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水利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防疫合力。

二、明确任务。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巩固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合理确定监测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同时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巡查频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一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进行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疫情隐患,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坚决防止饮用水水源水质出现问题造成疫情扩散。二要强化对医疗污水的管控。对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要求。三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并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三、加强调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水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等部门,各司其职。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市疫情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对收治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及接纳定点医院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相关数据进行调度,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环境监察部门要在例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收治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及接纳定点医院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同时对有确诊病例的居民小区污水排放去向和处理情况等进行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生态管理部门及时调度有关信息,认真填写《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每日11点之前上报平顶山水攻坚微信群。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急通知》

         2.《平顶山市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统计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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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3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