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我市出台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次数:

  我市出台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我市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北汝河、沙河、澧河和洪河流域各县(市、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我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国家要求的监测频次计算兑现)。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分级生态补偿: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金20万元(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另行规定目标值的特殊因子,每升降50%视为一个水质类别);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金40万元。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中,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应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提升一个水质类别的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区)10万元生态补偿金。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县(市、区)100万元生态补偿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辖区段干渠水质必须稳定达到Ⅱ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当月水质未达到Ⅱ类的,按省政府考核结果落实生态奖惩措施。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50万元;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100万元;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平顶山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100万元;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市、区)的所有生态补偿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扣收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相关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县(市、区)的资金,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