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7 浏览次数: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新城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切实做好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履行相关义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1.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土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通过排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3.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指南》技术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2020年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活动;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11月底前完成整改;12月31日前将年度隐患排查工作报告和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土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工作。

2.重点监管单位应于20206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豫环办2019158号)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监测范围、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监测对象、监测因子、监测 频次、布点原则与方法、平面图、监测点位布置图、采样与 分析方法、评价标准和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

3.重点监管单位应于20209月底前,依据自行监测方案完成样品采集、测试分析,编制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名称、任务 来源、编制依据、监测范围、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监测对象、监 测项目、监测频次、布点原则与方法、平面图、监测点位布 置图、采样与分析方法和时间、评价标准和方法、质量控制和质 量保证、监测结果汇总表、评价结论等。

、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属地化监管,每年对重点监管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做好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对重点监管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375-3990621

 

附件:平顶山市2020年度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