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评价 环评公示
文号 索引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环评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鲁山县鹁鸽吴水泥灰岩矿资源开发项目

发布日期:2016-10-28 浏览次数:

                                     平环〔2016221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鲁山县鹁鸽吴水泥灰岩矿资源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金瀚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鲁山县鹁鸽吴水泥灰岩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性质,位于鲁山县梁洼镇鹁鸽吴村。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露采区、破碎站、运输道路、排土场、办公场地等。矿区面积0.3119平方公里。设计利用储量1287.12万吨,开采规模为60万吨/年,开采年限22.5年。总投资9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4.9万元。

二、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报告书编制规范,生态保护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和鲁山县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确保项目实施后区域生态和环境质量不恶化,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开采。贯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服务期满后的采区平台等用表土堆场土覆盖,及时进行生态恢复。露天开采须用台阶式开采方法。

(二)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排土场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采取台阶排弃,“上截下拦”,并建设防洪导流渠,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当地生活垃圾中转站。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露采区等及时洒水防尘,矿石场淋溶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隔油后和洗漱污水一并进入收集池用于洒水防尘,不外排。在破碎站建设一座2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澄清后全部回用于原料堆场防尘洒水。出厂区车辆车身和轮胎冲洗废水收集沉淀后全部用于洒水抑尘。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开采须用中深孔低尘爆破开采方法。各施工区设置围挡,施工区域及时洒水降尘。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关于加强矿山采(选)矿扬尘综合治理的通知》(豫环文〔2015107号)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破碎站进料口三面围挡,顶棚遮挡,设置洒水抑尘设施;破碎设备等封闭,对所有输送皮带置于密闭廊道,并在转载点设置洒水抑尘设施,最终出料口设置洒水喷淋设施。破碎及筛分出料点及皮带卸料点设集气罩,并配备箱式脉冲除尘器1个,除尘效率为99%,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堆场硬化,堆场外围建规范的防风抑尘网,场内配备喷淋等防扬尘措施,做到堆场喷淋全覆盖。硬化破碎场地和矿区道路;配备一辆洒水车及时洒水防尘。表土堆场撒播草籽,定期洒水。装卸矿石,湿法作业。运输车辆篷布密闭,并设立车辆进出轮胎冲洗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有关要求。

(五)加强噪声管理。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和车辆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村庄等敏感点时要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八)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日)要求,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信息等。

(九)须使用国家鼓励使用的生产装备。

四、请自觉接受鲁山县环境保护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20161028

 

                                                       

 主办:自然生态保护科   督办:自然生态保护科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3990356

报告书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skN0zR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