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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平顶山市鑫弘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宝丰县鑫泰光伏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

文号

平环〔2016〕166号

报告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1hskBMqK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平顶山市鑫弘基

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用

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平顶山市鑫弘基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市鑫弘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性质,位于平顶山市叶县常村镇中马村北地。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区采矿主要有:露采区、破碎筛分系统、运输道路、排土场、办公场地等。矿区面积0.068平方公里,设计利用储量340.92万吨,可采资源储量272.7万吨,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开采年限13.6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报告书编制规范,生态保护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确保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开采。贯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对现有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服务期满的采区平台用表土堆场土覆土,生态恢复为林草地。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露天开采矿山须采取低尘爆破、机械采装、洒水作业等除尘降尘措施。破碎场四周建规范的防风抑尘网,硬化场地,破碎系统设备及运输皮带封闭,各转载料口设置洒水喷淋设施,最终出料口设置洒水喷淋设施,一破和二破置于密闭空间内,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级二级筛分工序,置于密闭空间内,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级筛分工序置于密闭空间内,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共有3个袋式除尘器。设置9个摇臂喷头(用于粒径较大的石子,每个成品堆场设置3个)。对粒径小的石粉建设料棚储存。场区和道路配洒水车一台,表土堆场撒播草籽,定期洒水。选矿区内运输道路硬化,运输车辆盖篷布密闭,并设立车辆进出轮胎冲洗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有关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在破碎站南临路建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一个。初期雨水经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出厂区车辆车身和轮胎冲洗废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开采过程无矿井涌水;正常工况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用于道路防尘洒水、绿化,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露天采场雨季汇水经排水沟外排。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表土堆场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四周用编织袋土挡护,外侧设梯形断面临时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表土堆场表面撒播草籽,定期洒水;服务期满后表土用作生态恢复用覆土,表土利用完后在表土堆场种草,恢复生态。开采产生的废土石全部用于维护道路。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常村镇生活垃圾中转站。

(五)加强噪声管理。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破碎机、筛分机采取密闭和减震措施;空压机安装消声器。合理安排工期和车辆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村庄等敏感点时要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运输。

(六)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八)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年12月10日)要求,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信息等。

四、请自觉接受叶县环境保护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经办人:王璐                   2016年811

主办:生态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39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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