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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检机构类型

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1-2个检测场所。

B类环检机构只能设立1个检测场所。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维修业务和咨询代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

二、环检机构申报

(一)新申请的环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到省环保厅备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安全检测资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综合检测资质;

(2)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固定检测场所。

(二)环检机构建成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4)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5)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三)建成后,申请人应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同意的批复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原件;

(5)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6)检测场站布局及检测工位设置平面图;

(7)《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材料预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要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环检机构环保检测能力评估和验收。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会同环检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环保厅颁发资质委托证书;验收存在问题的,环检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经评估小组确认后,由省环保厅颁发资质委托证书。省环保厅对取得环保资质委托证书的环检机构在省环保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环检机构变更手续办理

环检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检机构资质续延办理

(一)环检机构委托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检测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环保厅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原件。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省环保厅出具核查意见。省环保厅接到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环保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

五、环检委托资质的终止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上交委托证书原件及环保检测人员上岗证原件,省环境保护厅终止其环保检测资质委托后,向社会公告。

六、环检机构人员培训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人员,应具备《技术规范》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环检机构人员培训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培训合格上岗证。

七、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对辖区内环检机构依法进行管理。省环保厅负责环检机构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检机构间的比对实验。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按环保检测运行规程和有关要求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环检机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可建议省环保厅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或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吊销其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以上管理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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