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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财[2014] 25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58号)要求,经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公安局共同研究,特制定《平顶山市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20141223


平顶山市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

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平政〔20093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一)《平顶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实施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住址地在市区范围内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四)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详见附件1)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六)2015112015930期间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市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报废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二、补助原则

提前淘汰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黄标车就地提前报废,对车辆转出本市的不予补贴;

(三)分步限行,禁止转入。市区分阶段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以促进黄标车淘汰,同时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附件: